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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鄂安办[2009]3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30号),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为实现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安全发展”的目标营造良好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管理工作领导
  各级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建设工程的参建各方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实现全省“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范围,纳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形成“一把手”亲自抓,抓“一把手”的领导格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
  二、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督促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联合检查和专项检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依法监督检查相关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组织相关的大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工程创建活动。要建立健全联合检查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工程施工中的重大安全问题。依法严肃查处事故。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各部门分别履行职责范围内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职责。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管理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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