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大力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综合监管,按照省、市有关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有计划、有步骤的开展好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查处施工队伍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问题,确保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有序实施。认真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按规定严肃查处工程建设领域生产安全事故。
(十)严格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认真落实《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范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加快建立市、县两级安全生产监督执法队伍,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执法标准,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尤其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依法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失职渎职行为和权钱交易、官商勾结等腐败问题,对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及刑事责任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媒体监督、群众监督的作用,依法严肃查处瞒报、谎报事故的违法犯罪行为。
(十一)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县、重点乡(镇)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继续加强应急救援机构、基地、队伍和装备建设,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筹划安全生产事故综合性应急救援演习。上半年,按照综合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试点建设的要求,以市消防支队为基础,建立市应急抢险救援支队,各县、特区、区要依托各地消防大队组建“一专多能”的应急抢险救援大队,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督促重点企业加大对应急救援基础建设的投入,提高企业应急自救能力。建立和完善事故防范、预警、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明确对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职责、措施和方案,建立相关部门间的工作联动机制,提高协调配合能力,确保发生事故能得到尽快抢险和妥善处置,切实做到反应灵敏、响应快速、组织得力、施救有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和应急值守。认真执行节假日值守制度和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制度,及时报送各项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在节假日和公休日以及重点时段,各级各部门要安排人员值班,并有领导带班,保障安全生产信息的畅通。在发生事故或紧急情况,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