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的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把安全生产摆在重要议事日程,把安全发展的理念贯穿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工作当中,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例会。研究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及时调度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工作部门要做好各自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监管职能;组织制定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定期分析、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和专项督查。
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投入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把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任务落实到生产经营的每一个环节和岗位;保证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参加工伤保险;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按要求及时报告事故,做好事故抢险救援,依法赔偿事故伤亡人员等;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和作业现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先安全后生产、不安全不生产。督促完成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存,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安监局、贵州煤监局、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强化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意见》(黔安监煤矿〔2010〕13号)要求,建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经费,专项列支、自提专用。
(二)强化安全生产的目标管理和考核工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分解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基层、部门、企业和班组,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格局。进一步完善和量化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各项考核控制指标纳入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政绩业绩考核评价体系,继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推进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将亿元GDP死亡率、工矿商贸企业10万从业人员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等安全生产重要指标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范畴,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继续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严格兑现奖惩。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以理论武装为首要任务,加强各级安全监管队伍思想政治建设;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动力,加强安监干部选拔培养和基层组织建设;以加强业务建设为重点,提高安全监管人员履职能力;以提高执法效能为目标,加强安监队伍作风建设;以增强拒腐防变能力为重点,加强安监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要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的人员、经费、装备及完善监督管理手段的情况,提高监督管理效能。强化联合执法,加强部门协调联动,提高行政执法效率。继续在各行各业深入、持久、广泛开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专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各种非法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查处各种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载、超速、超限、超负荷等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全社会的安全保护意识和安全法制意识,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继续深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深化隐患排查治理,认真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把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安全生产的长期性、基础性和制度性工作,深入持久进行开展。各级政府、部门、企业都要制定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使隐患排查治理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继续按照《贵州省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黔安〔2008〕7号)要求,加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力度,督促落实隐患整改相关责任,对重大隐患做到整改内容、整改资金、整改期限、责任人员、应急预案的“五落实”,整改完毕,按规定复查销号,把事故消灭在未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