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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偿债准备金应当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政府偿债准备金可以购买国债,但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

第五章 政府债务监管

  第二十八条 最终债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季度终了1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会计报表、政府债务统计表以及工程进度、资金使用和还本付息情况;年度终了按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财务报告、单位财务报告、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和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履行监管职责时,有权要求债务人和相关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检查有关账目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每年向本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送政府债务汇总情况报告。

  第三十条 加强对政府及财政部门承诺和担保债务资金的监管。政府或财政部门在出具承诺和担保时,应在担保的合同或协议条款中明确财政部门对承诺和担保的债务资金监管的具体要求。财政部门定期检查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对项目中重大问题的处理必须经政府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的工程项目,最终债务人在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部门审查、批复后,作为办理工程结算和增加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实施期内,审计机关应当对最终债务人资金使用情况和偿债计划的落实情况进行审计。政府及所属部门的政府债务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范围。最终债务人应当在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完成后30日内,向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提交使用政府债务资金项目终结报告。审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按照《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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