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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由财政部门直接举债或转贷的项目,应当通过财政部门偿还;财政部门出具承诺或担保的项目,由最终债务人负责偿还。财政转贷项目的最终债务人应按还款计划提前10天将还款资金存入政府债务专用账户,用于偿还到期债务,最终债务人的还款资金不能按时到位的,财政部门有权对主管部门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实行扣款代为偿还债务。

  第二十三条 市级政府、最终债务人应当按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政府偿债准备金。政府偿债准备金由财政部门设立偿债准备金专户管理。偿债准备金的来源包括:

  (一)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每年按照实际到位的累计借款额的1%,以其自有资金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15%;

  (二)被担保的借款单位使用转贷资金投资的项目有收益的,自收益之日起,每年按照项目收益总额的5%缴纳政府偿债准备金,直至达到借款额的85%;

  (三)市财政每年从本级土地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10%;

  (四)市财政在每年财政预算中,按可用财力的1-2%安排政府偿债准备金;

  (五)政府偿债准备金的增值收益;

  (六)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的10%(学校、医院除外);

  (七)依法可以用于偿还债务的其他资金。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筹集部分,按季划入政府外贷准备金专户,其中:缴入国库部分由财政局在每季度后5日内划拨到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缴入专户部分由非税局在每季度未前5日直接划拨到政府偿债准备金专户。

  第二十五条 由市政府按照本办法提供担保的转贷资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应当按照转贷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并依法承担偿还责任。被担保的借款单位按照转贷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义务后,市财政局应当一次性全额返还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准备金。

  第二十六条 转贷合同约定的偿还转贷金的期限届满,经市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和财政部门审查,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确无能力偿还转贷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决定以政府偿债基准备履行担保义务。

  市政府履行担保义务后,对其履行担保义务的金额扣除被担保的借款单位缴纳的政府偿债基金后的不足部分,应当依法向被担保的借款单位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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