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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政府债务资金的投向应体现政府职能,重点用于公共项目支出,主要用于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建设,也可适当用于带有公益性质的准经营性项目,不得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和经营性项目支出。

  第八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直接借贷、转贷政府性债务,先由市财政局提出审查意见,然后报市政府批准。举借政府债务应当事先落实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责任以及抵御风险的措施。有非税收入的部门、单位负债额原则上不能超过本部门、单位三年累计非税收入的40%。

  第九条 政府及所属部门不得提供债务担保。但经省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批准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十条 申请举借政府债务的单位,应当向财政部门提供经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的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债务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⒈项目名称、内容;

  ⒉举借债务数额、来源、期限、利率;

  ⒊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⒋还款资金来源、还款计划和举借政府债务对财政预算、部门预算的影响;

  ⒌最终债务人、担保人、偿债行政责任人;

  ⒍其他应当载明的事项。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三)环境评价报告;

  (四)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性债务举借单位的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债务清偿情况、配套能力及还款能力进行考察审核,并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对专业性强的项目,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确保政府债务资金投放的安全性。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前条所列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批复。对于需要上级政府或者财政部门转贷、担保的政府债务,必须由下级政府报上级政府审批。审批时,应当出具下级政府的还款承诺文件和偿债行政责任人与本级政府签订的偿债责任书。

  第十三条 使用政府债务资金单位为最终债务人(以下称最终债务人),最终债务人的法人代表应履行偿还债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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