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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单位:

  《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第二十九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武威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武威市政府债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债务管理,规范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和偿还政府债务的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合理有效地利用政府债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管理办法》(财政部第38号令)和《甘肃省关于印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还贷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办法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务,是指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举借或提供担保(指依照《担保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提供的担保)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偿还的债务。主要包括由政府作为借款人或担保人并出具承诺书承担偿债责任的外债、国债转贷、专项借款、国内金融机构贷款、政策性挂账、在特殊情况下由政府兑付或管理的企业债券及其他需由政府偿还、兑付或管理的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财政局是政府债务的主管部门。举借政府债务须经市财政局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五条 发展和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债务的相关管理工作。审计、监察等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债务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债务举借

  第六条 政府债务举借实行“用途明确、责任落实、量力而行、防范风险”的原则。财政部门、发改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财政状况,制定本地区政府债务举借规划,合理确定债务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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