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综合督查的通知
(鄂安[2009]11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09]2号)及《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2009]9号)的精神,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向纵深发展,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委会定于9月中旬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综合大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全国、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关于“安全生产年”各项部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的情况和效果;
2、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推进政府和企业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夯实安全基础工作,特别是隐患排查治理和危险源监控的情况和效果;
3、开展专项整治和打击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领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的情况和效果;
4、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08年底上报的重大隐患整改情况和效果;
5、完成高危及规模以上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报备情况及效果;
6、群众举报、投诉生产安全事故及隐患的办理及回复情况;
7、加强国庆期间危险物品管理,制定和落实迎接建国60周年活动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安排部署情况。
二、时间安排
9月7日-14日。各督查组的具体出发时间和行程安排由各组另行通知。
三、督查组组成
由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任组长,抽调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人员参加(名单及被督查市州见附件1)。
四、有关要求
1. 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政府按《省安委会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鄂安[2009]9号)通知要求,将组织自查的情况及效果认真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督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