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的通知
(鄂安办[2009]92号)
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各部门(行业)安全工作情况,建立安委会成员单位的信息通报和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和措施,促进安全监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省安委会有关职责的规定,省安办制定了《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二〇〇九年十月九日
湖北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及时了解各部门(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建立省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的信息沟通协调机制,研究遏制重特大事故和应对紧急突发事件的对策、措施,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决定建立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络员会议)。
第二条 联络员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国家、省政府、省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和工作部署,通报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提出贯彻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案和建议;
(二)听取各单位前阶段工作情况的汇报及省安委会部署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讨论拟提交省安委会审议的事项,研究提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报省安委会审议;
(四)其他需要在联络员会议研究、沟通、协调、承办的事项。
第三条 安委会组成单位应指定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召开联络员会议前,由省安办按照会议议题的需要,通知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联络员发生变更或调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安办。
第四条 联络员会议由省安办组织和召集,由组成单位轮流承办。
第五条 联络员会议实行例会制度。
(一)联络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会议议题见第二条。
(二)会议的具体时间、地点、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由省安委会办公室负责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