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加大对灾区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力度。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用足用好再贷款政策,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提出的再贷款需求,要及时审批办理,保证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流动性充足。要准确掌握灾区县域和村镇法人金融机构涉农信贷资金的需求情况,对安排涉农信贷投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要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天水市7个一般灾区从2008年12月22日起,各期限档次支农再贷款实行在现行农村信用社再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分别下调0.99个百分点的优惠利率政策,减轻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财务负担。灾后重建期间,遇存款准备金率上调,对灾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暂不执行。
三、改善灾区金融服务,防范金融风险
(八)提升灾区金融服务水平。各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灾区重建规划的资金筹集渠道,开通针对灾区企业和群众贷款的“绿色通道”,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提高贷款审批、发放效率,切实解决灾区企业和群众的实际困难。对于列入政府重建规划的非经营性项目,在财政专项资金未拨付到位前,可发放短期搭桥贷款。对于跨区域集团客户,其受灾区域内企业信贷需求可实行授信额度分割政策。在灾区农村和中小企业推广“供应链”贷款模式,大力推行应收账款、仓单、林权质押贷款方式,帮助企业度过暂时困难,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带动灾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保障支付清算系统、国库系统、征信管理系统、现金调拨系统的正常运行,维护好正常的金融秩序。各金融机构要深入调查了解灾区企业和群众的金融服务需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率,为灾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
(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支持灾后重建要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和商业可持续原则的基础上,既要积极支持灾区恢复重建,又要强化金融风险管理意识,注重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要坚持贷款审批、发放的自主权和独立性。要做好受损资产的清理和管理工作,全面摸清信贷资产和自身固定资产的损失情况,对不良债务实施有效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随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防范冒用他人名义或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文件非法侵占他人财产权益。各金融机构对灾区发放的支持灾后重建贷款要建立单独台账,制定相关责任规定,单独考核。
四、加强组织协调,营造良好的灾后重建金融支持环境
(十)建立与政府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市县人民银行要切实发挥对金融支持灾后重建的组织引导作用,建立金融联席会议制度和货币信贷政策协调机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当地金融支持灾后重建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困难,协调解决突出问题。要争取各级政府的支持,积极推动建立灾后重建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简化重建贷款贴息程序,加快贴息资金发放速度,保证贴息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调动各金融机构参与灾后重建的积极性。
(十一)建立信贷资源与项目资源的多层次对接机制。灾区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当地灾后重建项目规划、产业政策、资金来源和项目前景,建立多层次的银政、银企对接机制。要根据政府灾后重建项目规划和财政资金到位进度,提供配套的贷款支持。同时,要主动为灾区企业和群众提供金融咨询服务,向农户宣传普及金融知识,与地方政府共同做好对灾区的政策和信用知识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