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灾区农户重建贷款投放进度。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银行和银监会《
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区农村居民住房重建信贷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08]304号),提高对符合信贷条件的农户住房重建贷款需求满足程度,加快投放进度,促进今年灾区农户住房重建工作的全面完成,解除群众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要以现有的小额贷款管理机制为基础,积极创新贷款担保方式,优化贷款流程,简化审批手续,缩短审批时间,进一步便利农户办理住房重建贷款。加强贷款管理,合理确定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和偿还方式,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切实防范信贷风险。农户住房重建贷款应在财政补助资金、农户自筹资金到位并投入建房后,根据工程进度和实际资金需要发放。要切实贯彻落实《天水市震后受灾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和贷款贴息管理实施办法》,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住房重建贷款在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内给予财政贴息,帮助地震受灾农户恢复生产生活。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加大内部资金调剂力度,多渠道筹措信贷资金,满足受灾农户的住房重建资金需求。机构网点较少的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委托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开办协议存款、跨地区贷款等方式,积极支持灾区农户重建住房。
(五)加大对灾区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支持。各金融机构要对列入灾后重建规划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水、电、道路、通讯等有收入来源的受损公共设施修复的贷款需求及时给予必要的支持,增强灾区可持续发展能力。对灾区重点企业、支柱产业和吸纳就业强、产品有前景、守信用的中小企业,要优先提供信贷支持。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开展并购贷款业务。要积极发放面向灾区农户的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对农村种养大户、特色种养业予以重点扶持,促进灾区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
(六)落实灾区住房信贷优惠政策。各金融机构要把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与支持灾区住房开发建设结合起来,以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安居工程为重点,对受灾地区的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将灾区居民在灾后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统一下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统一下调为10%,具体贷款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原则自主确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各档次利率均优惠1个百分点。各商业银行要及时更新业务系统设置,处理好新旧贷款利率政策的衔接问题,使灾区居民真正享受到住房信贷政策优惠,减轻购置住房的资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