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流转双方按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供的合同文本签订书面合同,由流转双方本人签字盖章;
(三)承包方将合同交发包方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在第二十一条的基础上,还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申请书;
(二)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及时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告;不同意的,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三)发包方同意转让的,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
(四)转让合同签订后,及时办理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或重发手续。
第五章 流转合同
第二十三条 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4份,流转双方各执1份,发包方、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备案1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1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四至、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的方式;
(十)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按农业部标准执行,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提供。
第二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鉴证。
第六章 流转管理
第二十七条 发包方应及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农户土地流转情况登记造册,定期上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