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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流转时,粮食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的归属,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流转方式

  第十五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六条 承包方依法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股份合作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继续享有相应的权利,并继续承担应尽的义务。

  入股土地只能用于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不能用于资产清算。入股土地在股份合作解散时应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十七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方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应及时变更。

  第十九条 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变更或重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依法再次流转。

  第二十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四章 流转程序

  第二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程序:

  (一)流转双方协商确定流转方式、流转时间、流转价格以及流转收益支付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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