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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7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8月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九月四日

天水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配置,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内,已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在不改变农业生产用途前提下的承包经营权流转,适用本实施办法。

  农业生产用途包括种植、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业高新技术开发以及用于新农村建设、农民脱贫致富、生物质能源基地建设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四条 承包人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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