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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天政发〔2009〕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市属及驻市部、省属企事业单位:

  《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09年6月4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天水市城镇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化解疾病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的通知》和《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参加市直统筹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职工(含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个人),提倡同时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额医疗保险,是一种为解决参保企业职工因病住院所发生医疗费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相结合的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四条 大额医疗保险采用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收费和投保,商业保险公司赔付,职工个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受益的模式运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企业职工大额医疗保险费的筹集人和投保人,应选择一家信誉度较高的商业保险公司为参保人员统一投保。

  第五条 大额医疗保险所涉及的医疗机构的管理、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及就医管理办法等,按照天水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大额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本着“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按每人每年80元筹集,其中个人(含退休人员)缴40元,所在单位补助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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