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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9〕206号 2009年11月17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甘肃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16号)和《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委发〔2009〕9号)精神,设立甘肃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增加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二)加强指导、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强指导、监督管理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制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相关立法工作,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二)指导、监督全省监狱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监狱设置、布局和规划工作,指导、监督刑罚执行和改造罪犯工作。
  (三)指导全省劳动教养和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负责实施,指导全省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管理全省律师、公证、法律顾问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六)指导、监督管理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基层法律服务、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八)指导全省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九)指导全省律师协会、公证协会工作。
  (十)负责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对仲裁委员会依法进行登记管理。
  (十一)监督监狱、劳教系统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
  (十二)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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