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打击非法从事地理信息生产、出版、传输的行为。严格地理信息生产、传输的资质管理。从事地理信息生产活动,要取得由省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编制、地图公开展示要经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公开出版地理信息要依法审批,互联网上不得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对未经批准无证测绘或超资质等级范围测绘、编辑出版地理信息、传输涉密地理信息、公开展示地图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责令停止违法违规活动,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军队测绘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进行摄影、摄像、测量等测绘活动。加强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备案项目的监管,坚决防范和制止涉军非法测绘活动行为的发生。军队和地方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通报涉军测绘相关情况,共同做好涉军非法测绘案件的查处工作。
4、有效监管外国组织和个人测绘活动.外国组织和个人来我市测绘必须依法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为未经批准的国外组织、个人所从事的测绘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要加强涉外合作项目中测绘活动的监管,有关部门要及时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涉外项目测绘活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没收有关地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贵州省测绘条例》等。
2、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测绘局等部门关于整顿和规范地理信息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