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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大二届四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复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大二届四次会议第228号建议的复函
(宁政办函〔2009〕72号)


江松林等代表:

  你们所提出的228号提出的《关于要求解决穆阳溪梯级电站有关问题的建议》收悉。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傅贤光做了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尽早将新闽东电站的税收征管权划归周宁,同时予以落实10%的股权的问题。市政府正在着手研究进一步理顺设区市本级与周宁县的税收征管关系,促进“飞地”投资项目健康有序发展。关于要求落实10%的股权的问题,新闽东电站建设期间,市委、市政府考虑到周宁县的实际困难,为促进其以后经济的发展,同意将市本级29%的股权调整10%给周宁县,同时将个别税种由周宁县全额征收,市本级没有参与分成。

  二、关于要求从2009年起将穆阳溪梯级电站(含芹山、周宁、新闽东等电站)增值税构成地方级部分的70%,划归周宁的问题。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充分考虑周宁县为建设穆阳溪梯级水电站做出的积极贡献和不懈努力,对周宁县在梯级电站税收分成上尽量予以倾斜支持,不断提高周宁县的税收分成比例。周宁县在没有出资建设穆阳溪梯级电站的情况下,享有一系列的税收分成、股权转让和经费补偿等政策,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周宁县的照顾和支持。同时,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飞地”项目的若干意见》(宁政〔2003〕文214号)关于“飞地”项目税收分成的有关规定精神,对我市“飞地”项目投产后各项税费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设区市与项目所在地均按5:5比例分成,因此,穆阳溪梯级电站周宁县地方级增值税部分分成比例仍应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

  三、关于要求市财政不参与城建税和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分成,全额归周宁县征收的问题。宁德市人民政府宁政〔2003〕文214号《关于发展“飞地”项目的若干意见》和宁德市人民政府〔2003〕115号专题会议纪要已有明确规定,即建设期间各项税收,由市本级分成7O%,周宁县分成30%;建成投产后新增税收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投产后三年内由市本级分成50%,周宁县分成50%,为维护市政府规定的严肃性与统一性,上述税费分成比例仍应按现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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