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树立金融机构良好形象,积极参与社会性、公益性事务。(10分)
未达到以上指标的酌情扣分,对市委市政府重大项目和协调项目给予支持的适当加分。加分和扣分分别不超过5分。
(二)业务考核评价指标
1.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基本分2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累计发放贷款金额为考核依据,达到上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的得20分,每增加1亿加1分;低于上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的,每减少1亿扣1分,扣完为止。
2.年末贷款余额: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为考核依据,达到年末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平均余额1.2倍的得15分,每增加1亿加0.2分,每减少1亿扣0.2分,扣完为止。
3.当年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5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5分,每高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余额存贷比:基本分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占存款余额比例为考核依据,达到75%的得10分;低于75%的,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5.当年对中小企业贷款增长率:基本分10分,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末中小企业贷款余额与上年度该项指标的比较值为考核依据(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口径按银监会文件执行)。达到全省贷款增长率平均水平的得10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加0.5分,加分不超过5分;每减少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四、考核评价奖励标准
(一)市政府对考核评价排名靠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政策优惠。
(二)对考核评价80分以下(含80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不予奖励,考核评价80分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根据得分高低,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一等奖一名,奖励20万元,二等奖一名,奖励10万元,三等奖一名,奖励5万元。
(三)市政府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考核评价结果给予通报,并抄送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的上级部门。
五、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有关考核评价办法。
(二)奖励资金主要分配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位)领导班子(省农村信用社安顺办事处包括各县区农村信用联社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自行分配。奖励资金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