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大二届四次会议第154号建议的复函
(宁政办函〔2009〕70号)
卓方彬等代表:
你们所提出的第154号《关于设立住房保障专门机构的建议》收悉。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傅贤光做了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回复如下:
为解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而实施的住房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性工作,是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贯彻党的十七大实现“居者有其屋”、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
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文件第(二十五)点规定:“各市、县房地产管理局要按照规定程序,统一更名为住房保障与房地产管理局,负责住房保障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工作。市、县要设立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实施机构,作为非营利性事业机构,具体负责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日常管理事务。各级政府应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及其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其主要职责为:建立明确的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如保障方式、保障标准、保障资金、保障房源等;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按照政策规定的申请、核实、公示的程序,严格审查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方式,如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的管理和政策指导;建立合理的住房保障退出和管理机制,保障性住房建成后按照政策规定销售或租赁,即租金收取、房屋维修以及住房人员条件变化退出和租房人员转换、销售的政策审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