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复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0号建议的复函
(宁政办函〔2009〕69号)


何如芳代表:

  您提出的第110号《关于扶持东侨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收悉。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傅贤光做了专门批示,要求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要求“从市收储的东侨区域土地划出500亩由东侨自主经营管理,主要用于开发区融资担保”的问题。目前市土地收储中心收储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经营性土地仅剩余约1252亩(含火车站以西未收储土地),这些土地的收益由市本级集中用于中心城区各项基础设施建设,若从中划出土地用于开发区融资担保,则在融资贷款期内不能用于出让,必将影响市本级的资金使用。其他非经营性土地主要用于城市道路、公园、绿化、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及部分行政办公用地,无法用于融资担保。因此,不宜从市收储的东侨区域土地划出500亩由东侨自主经营管理,主要用于开发区融资担保。

  二、关于要求“对未纳入市里统一收储的少量零星、边角地由开发区收储并经营,作为东侨开发区基础建设资金”的问题。目前的情况是:中心城区的全部土地都已纳入收储范围,不存在未纳入收储的少量零星、边角地。具体收储面积应以最终实际测量为准。东侨工业集中区(漳湾片区)、塔南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收入则缴入东侨区财政。2008年东侨区土地出让收入为423万元。

  三、关于要求“明确管辖区域分属级次,收入按属地缴入相应金库,以维护相应利益”的问题。按照原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制定闽东华侨经济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宁署综〔2000〕165号)精神,自2001年1月1日起,市本级对东侨开发区实行“收支包干、收入全留、自求平衡、一定三年”的管理办法,对开发区范围内组织的地方级收入给予全留,较好地保障了东侨开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2002年东侨开发区地方级收入1505万元,2005年为5540万元,年均增长54.4%。为了促进市本级、东侨、蕉城共同协调发展,市政府下发宁政〔2006〕文27号文件,明确规定:从2005年1月1日起,东侨区地方级一般预算收入(不含海域场地矿区使用费收入、专项收入)上解宁德市级20%,作为市本级固定分成收入,主要用于蕉城区体制补助。其他如“飞地”项目问题,则按《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飞地”项目的若干意见》(宁政〔2003〕文214号)执行。因此,目前东侨区管辖区域级次明确,收入也按属地缴入相应金库,市本级、蕉城区、东侨经济开发区较好实现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责权利相结合和持续协调发展的局面。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