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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确保制度落实。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规章制度,把通风、抽采、监控、防尘、防火等各个环节、各个岗位的工作要求,全部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做到有章可循。要根据井下条件的变化和随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修改、充实、完善规章制度和各项措施。要认真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建立严格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制度,有效监督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规程、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严厉惩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积极发挥党、政、工、团和群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群防群治。

  五、加大瓦斯治理投入。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调整煤矿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和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要求,提取的费用必须用于安全生产,重点突出“一通三防”,建立煤矿瓦斯治理专项资金,保证瓦斯治理及安全技术改造和购置瓦斯防治设备仪器的资金投入。

  六、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要求,完善机构、理顺关系,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切实加强煤炭行业管理和指导。要进一步转变作风,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深入煤矿、深入井下,督促指导、狠抓落实。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上级安全生产指示指令在各类煤矿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落实。要坚持从严执法,对瓦斯隐患严重、排查治理不力酿成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七、深化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各产煤县区和煤矿企业要建立瓦斯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重点排查煤矿“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隐患。对瓦斯隐患的治理,要做到整改措施、资金、责任、进度“四落实”。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定期报告制度、隐患分级监控制度,推动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煤矿企业每月要将瓦斯隐患排查治理和瓦斯防治工作情况报告县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强化应抽尽抽,确保抽采达标,保持抽采平衡。所有应进行抽采的矿井要建立完善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禁止将井下瓦斯移动抽放系统作为矿井主要抽采系统。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实施超前预抽瓦斯等区域防突措施,并强化“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落实。保护层首先选择无煤与瓦斯突出或煤与瓦斯弱突出煤层,且在保护层开采时,加强被保护层和邻近层卸压瓦斯抽采;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可采煤层不能作为保护层开采的,可选择邻近不可采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无保护层开采的单一煤与瓦斯突出煤层和不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区域措施,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掘进要在穿层预抽措施的掩护下进行。煤矿企业必须在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瓦斯抽采计划,把矿井年度瓦斯抽采计划与年度生产计划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行统一管理,同时下达、同时实施、同时考核。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应以矿井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瓦斯抽采与煤炭生产协调一致,计划开采的煤量不得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的煤量,使采掘生产活动始终在抽采达标区域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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