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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9〕123号)


各产煤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现将《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一系列安排部署,保证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全市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瓦斯事故。在全面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86号)文件精神的同时,针对我市煤矿瓦斯防治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健全煤矿瓦斯治理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瓦斯集中整治领导小组的作用;要强化地方政府和煤矿企业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把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纳入政绩业绩考核内容。煤炭、安监部门要将瓦斯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政策措施落实力度,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建设。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和权利,加强监督和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在本企业的贯彻落实。

  二、完善责任体系。煤矿企业要健全以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瓦斯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的责任制度体系,保障瓦斯治理规划、目标、措施的制定实施和体系、机构、投入的落实;要细化瓦斯治理和安全生产责任,并分解落实到煤矿企业各个层级、各个环节和各个岗位,建立严密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专题研究一次瓦斯治理工作,定目标、定责任、定进度,及时研究解决瓦斯治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确保职责和制度的落实;督促煤矿企业建立瓦斯治理的组织机构、落实人员、经费,保证瓦斯治理工作的开展。

  三、健全管理机构。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设立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并建立设立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直接管理的生产技术、“一通三防”等技术部门和机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队伍,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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