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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省公路局、省港航局、省运管局、厅质监局、浙江交院、技师学院、省交通干校、厅信息中心、厅服务中心,省交战办:
  现将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重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工作。根据省财政厅浙财资产〔2010〕4号文件要求,将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进行信息化管理,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处置等进行审批,请各单位做好资产信息的初始录入工作(涉密资产暂不进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真实、准确、完整。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价值在8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此外,对单位价值未达到规定标准, 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应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二、要做好本单位与政务外网的连接工作,保证能够正常登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目前尚未使用资产管理软件的单位,要求统一使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盘点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卡片上报数据模板”(附件1),资产类别代码应按照财政部资产类别标准代码填写(附件2);对已使用其他资产管理软件的,经省财政厅同意可继续使用原资产管理软件,但需做好与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对接和数据转换工作。使用厅财务管理信息平台资产管理模块的单位,可与厅财务处联系数据转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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