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意见》(中治工发〔2009〕12号)和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豫治工办〔2010〕3号)要求,结合我委承担的具体任务,现将进一步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排查范围调整
(一)排查范围调整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在建和竣工的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所有建设项目。我委已排查过的77个省本级项目,不在本次排查范围。
(二)增加对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金、总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的房地产建设和工业企业基本建设项目进行排查,排查重点是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备案、用地、规划、环评、招标投标、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他非政府投资和未使用国有资产的建设项目按照豫治工办[2010]3号文件要求进行排查,并将排查报告及时上报省治工办。
二、排查工作分工
对属于排查范围内的项目(5000万以上),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地区除省属项目以外项目的自查工作,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省属项目的自查工作。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行业主管部门(责任单位)要认真填写《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决策行为自查表》和《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自查表》,并根据以上两表汇总填报《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排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自查报告和统计表以书面形式及电子版一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稽察特派员办公室。
电子版发送至gcjszxzl@126.com。以上电子表格在gcjsjc@126.com(密码:123456)下载。
三、排查工作重点
排查工作涉及的工程建设决策行为和招标投标活动两个方面11项内容,各省辖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责任分工,认真抓好落实,在规定的期限内,制定或完善相关法规制度,规范相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