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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的通知
(芜政〔2009〕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已于2009年4月24日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一日

关于调整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调动区级发展经济和自主理财积极性,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深化市与区财政体制改革,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市与区分税制财政体制。
  一、基本原则
  1.强化激励,提升活力;
  2.统一体制;
  3.保证既得利益;
  4.与中央、省对市体制保持衔接;
  5.税收在地征管,在地统计;
  6.简便易行,平稳过渡。
  二、事权划分
  现行市、区两级事权原则上保持不变。今后结合区级增强城市管理和服务功能需要,进一步明晰事权划分。
  三、收入划分
  1.市级固定收入:
  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
  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
  芜湖发电厂、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安徽响水涧抽水蓄能有限公司等发电及发电投资企业;
  芜湖瑞创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含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奇瑞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
  芜湖海关税收;
  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收入;
  市区范围内水利基金、河费、文化建设事业费收入;
  市直单位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除金融机构、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国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芜湖海关税收和芜湖长江大桥开发区范围内税收外,市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其他企业税收(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就地入库、在地统计,财力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其中安徽中烟工业公司芜湖卷烟厂、芜湖新兴铸管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划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余按在地原则划入相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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