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政〔20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芜湖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本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行政行为监督信息化管理体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级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管理(以下简称电子监察系统),是指政府监察部门运用网络技术,对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审批受理、审核、批准行为及相应的效能情况、投诉受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具有法定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设立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协调会议由市监察局会同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市信息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全市电子监察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重要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本市电子监察系统的综合协调、投诉受理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法制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负责组织相关行政机关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查、审批流程和环节的梳理、规范; 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办负责对纳入市电子监察系统范围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日常监管及绩效考核。
市信息办要将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纳入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工作,指导电子监察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