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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蕉城区局部调整金涵乡等三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蕉城区局部调整金涵乡等三个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政文〔2009〕380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局部调整金涵乡、石后乡、洋中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宁区政文〔2009〕222号)收悉。鉴于你区地方项目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区金涵乡、石后乡、洋中镇14.7241公顷(耕地1.7965公顷)土地调整作为宁古路项目建设用地,其中:金涵乡调整5.4711公顷(耕地0.0509公顷);石后乡调整5.3843(耕地0.9226公顷);洋中镇调整3.8687公顷(耕地0.823公顷)。其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从原宁古路项目建设预留指标中调整。具体手续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及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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