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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蕉城区局部调整七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蕉城区局部调整七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宁政文〔2009〕36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要求局部调整七都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请示》(宁区政文〔2009〕231号)收悉。鉴于你区省重点建设项目需要,经研究,同意你区七都镇27.4522公顷(耕地23.2347公顷)土地调整作为蕉城聚合物锂离子电池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其规划建设用地指标从七都镇村镇建设预留指标中调整,具体手续由宁德市国土资源局及宁德市国土资源局蕉城分局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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