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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行字〔2009〕296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维护司法鉴定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将《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中制定的部分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修订如下:

  一、修订的收费项目标准

  (一)将《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中的“构筑物”及“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第二十一项“资产评估鉴定”、第二十二项“司法会计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原规定修订为“按鉴定结论标的额及计费费率实行分段累进计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鉴定标的额

费率

1

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

2%

2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1.5%

3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1%

4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

0.8%

5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0.5%

6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0.3%

7

1000万元以上部分

0.1%

(二)上述司法鉴定项目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最高收费额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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