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黑价行字〔2009〕296号)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司法鉴定收费行为,合理制定收费标准,维护司法鉴定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司法鉴定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我省社会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将《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社会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6]36号)中制定的部分司法鉴定项目的收费标准修订如下:
一、修订的收费项目标准
(一)将《黑龙江省社会司法鉴定服务项目及标准》中第十一项“建筑工程鉴定”中的“构筑物”及“建筑工程造价鉴定”、第二十一项“资产评估鉴定”、第二十二项“司法会计鉴定”的收费标准由原规定修订为“按鉴定结论标的额及计费费率实行分段累进计费”。收费标准如下:
序号
| 鉴定标的额
| 费率
|
1
| 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
| 2%
|
2
| 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
| 1.5%
|
3
| 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 1%
|
4
| 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
| 0.8%
|
5
| 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
| 0.5%
|
6
| 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
| 0.3%
|
7
| 1000万元以上部分
| 0.1%
|
(二)上述司法鉴定项目的最低收费额为1000元,最高收费额为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