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10]13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
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在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统一调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全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实行“四统、四分、普费制、阶梯式”的原则,具体为:统一出台时间、统一收费标准、统一组织听证、统一宣传口径;分散决策、分级征收、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实行排污者付费;根据用水数量确定不同征收标准。
二、统一征收范围和标准
(一)征收范围为: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
(二)征收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省统一确定为:0.80-1.10元/吨。并按照用户的用水量大小实行阶梯式征收标准,标准共设2个阶梯,即0.80和1.00元,或0.90和1.10元。具体阶梯标准及各个阶梯的用水量,由各设区市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2、工业用水的污水处理费
(1)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80元/吨;
(2)工业企业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
(3)工业企业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
3、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
4、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的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分散决策
设区市所在城市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标准内,提出具体收费标准,报设区市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经县(市、区)政府同意,报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执行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