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鲁食药监市[2010]2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2008年实施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以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目前全省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单位合格率达到17.83%,其中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药品使用规范合格率达到79%,实施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总体来看,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有的地方进度较慢,确认合格单位数的比例不到5%,全省总体进度与三年规划目标差距较大。2010年是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建设的第三年,完成规划目标时间紧迫,任务繁重。为进一步加快实施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步伐,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根据《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使用质量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意见》(鲁食药监市〔2008〕31号)要求,到2010年底前全省各类药品使用单位的药库、药房全面达到《规范》要求。三年内完成此项任务的总体目标不变,各市局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制定推进工作的月度计划和进度表,强化措施,加快推进,确保2010年全面完成药品使用单位的检查和确认工作。
二、分类指导,重点推进。
各市局要根据药品使用管理规范化工作进展情况,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强化措施,分类指导,扎实推进。要紧紧抓住医改对乡镇卫生院建设投入机遇,重点推进乡镇卫生院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对已申报现场检查确认的用药单位要集中力量、抓紧安排现场检查确认,上半年确保完成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疾控机构的现场检查确认工作,在三季度末力争完成乡镇卫生院的现场检查确认。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政府的大力支持,主动与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协调和沟通,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辖区内药品使用质量监管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安全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日常监管,规范采购行为。
各市局要充分认识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渠道的监管,发挥药品营销人员备案查询系统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规范作用,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使用行为,防止发生使用假劣药品等安全事件。对违反《
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