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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的通知
(鲁卫法监字〔2010〕1号)


各市卫生局,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法监处。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条件(试行)

  一、机构条件
  ㈠具有法人资格;
  ㈡能独立开展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㈢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
  ㈣岗位设置齐全合理,职责明确;
  ㈤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资质和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质的单位通过计量认证;
  ㈥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放射卫生检测与评价资质及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㈦申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申请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单位必须具有职业健康检查资质及相关工作经验五年以上。
  二、人员要求
  ㈠基本条件
  1、有与其申请技术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技术和质量控制人员。
  2、熟悉相关法律、标准和文件以及本单位质量管理手册。
  3、专业技术负责人应精通本专业业务,专业人员的专业与申请的技术服务项目相一致。
  4、各资质专业技术人员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不得少于专业人员总数的30%。
  5、外聘(含返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从事该项目总人数的20%,技术负责人不得外聘。
  6、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山东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个人资质证书。
  ㈡有关人员具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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