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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

  各承办单位应在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对于涉及几个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汇总有关意见并答复代表、委员;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将本单位意见于1个月内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时限的,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及省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经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办结。所有建议、提案须在6月30日前办理完毕并答复代表、委员。要尽量早答复、早落实,坚决杜绝临时突击办理现象。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健全和完善办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交办、督办、答复等各个环节都要有章可循,使办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省政府督查室要加强与承办单位联系,掌握办复进度;通过走访代表、委员,了解落实情况;配合人大、政协对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督查。省政府办公厅将及时通报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对办理进度快、质量好的提出表扬,对无故延误期限或办理差的给予批评。

  五、几个具体问题

  (一)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要逐件核对、签收,并将签收的《人大代表建议交办单》和《省政协提案交办单》在10日内分别寄回省政府督查室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承办单位若认为交办意见确有不妥,应于接到建议、提案10日内与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拖压搁置或自行转给其他单位承办。

  (二)复文要按问题的解决程度,用“A、B、C”标出办理结果(注在复文首页右上角)。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明确说明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需以后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复文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部门规定的格式进行办理(办文格式见附件1、附件2)。

  (三)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复文应寄送所有提建议人,对政协提案的复文只寄送前三名提案人,同时抄送有关单位。

  (四)各承办单位给代表、委员的复文须附省政府办公厅印制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见附件3)。对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建议、提案,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的,或者省政协提案委员会建议重新办理的,原承办单位应于1个月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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