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
(豫政办〔2010〕1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确保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顺利实施,以大项目带动全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省政府决定建立全省招商引资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机制,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责任推进机制
(一)从2010年起,省政府将引进境内外资金总量和增长率指标纳入全省目标考核体系,各省辖市也要将以上两项指标纳入目标考核体系,明确责任,分级负责,推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顺利实施。
(二)实行重大项目总协调人制度。原则上投资额在5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由省辖市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协调人;10-50亿元人民币的项目由省辖市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协调人(如投资额达不到50亿元人民币,但属于所在省辖市最大项目的,仍由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总协调人)。招商引资特大项目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总协调人。
(三)建立重大项目推进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制度。对每一个重大项目,均明确相关省直部门和所在地省辖市政府为项目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项目所在地省辖市负责同志为项目责任人。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组织专门工作班子,明确项目推进的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定时间、定责任,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的实施提供全程服务。
(四)总协调人负责督促协调重大项目的推进及落实。项目责任单位对项目推进工作负总责,务必抓好落实。项目责任人要随时掌握项目进展情况,与有关方面保持联系,及时解决项目推进中的问题,定期向总协调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二、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协调机制
(五)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方面定期召开项目协调会议,督促、指导并协调解决全省10亿元人民币以上重大项目推进中的重大问题,确保重大项目尽快落地、早日投产。项目协调会议结束后,要将研究决定的主要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参会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由主要负责同志负责,限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各省辖市项目协调会议组织形式参照省政府项目协调会议组织形式确定。
三、建立招商引资重大项目跟踪督查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