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居住证功能:符合无锡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可以享受《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相应待遇。
市民卡衍生卡具备前款规定的部分功能。市民卡有限公司在前款规定功能基础上可在授权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发增值服务。
第十二条 市民卡应用范围主要包括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交通、医疗卫生、居住管理、银行卡结算、小额电子交易支付等领域,并根据业务发展逐步拓展至其他领域。
第十三条 标准卡和记名衍生卡只限本人使用。不记名衍生卡可在法律和市民卡相关规定允许范围内由原持卡人授权他人使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市民卡及相关使用密码,因遗失、出让或者转借市民卡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市民卡有效期为十年,自发放之日起计算;有效使用期届满前三个月内,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第十五条 市民卡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民卡新增服务功能,持卡人可以根据需要申请开通。
第十六条 申领标准卡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向市民卡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并提供个人基础信息和图像信息通过校核后,办理有关申领手续。
标准卡开通居住证功能的,应当按照《
无锡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公安机关审核后办理。
第十七条 市民卡有效期届满,持卡人可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市民卡使用后出现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读卡设备上读写的,持卡人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持卡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等其他基本信息依法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市民卡服务网点申请换领新卡。
第十八条 持卡人遗失记名卡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市民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
持卡人因故不能办理书面挂失的,可以通过电话方式申请预挂失。通过申请预挂失后,持卡人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书面挂失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