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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鲁价检发〔2010〕17号)


各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组织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省物价局统一部署,采取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省物价局将选择十家左右省属行业协会进行检查,市、县(市、区)物价部门按照管辖权限对辖区内的行业协会进行检查。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组织实施。
  二、检查范围、内容和期限
  此次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重点,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办价检〔2009〕2596号文件的规定进行。检查时限是2009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对重大的乱收费行为,可以追溯到上一年度。
  三、检查工作安排
  此次专项检查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处理整改三个阶段。2010年2月底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3月1日至31日为重点检查阶段,4月1日至30日为处理整改阶段。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行业协会收费专项检查是优化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施,对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促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行业协会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把这次专项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重点突出,科学组织
  针对行业协会涉及面广、管理体系复杂、收费性质多样的特点,专项检查要突出重点,将涉及面广、代行行政管理职能、具有一定垄断地位的行业协会作为检查重点。检查要深入细致,克服畏难情绪,力争查深查透,切实取得实效。
  (三)加强协调,形成合力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与纪检、监察、纠风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取得支持与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通过民政、工商、财政等部门充分了解行业协会的相关信息,同时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以利于开展工作,确保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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