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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落实对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扶持政策。各地要按照全国老龄办等10部委《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等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老年福利机构税费扶持政策。对养老服务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取得符合免税规定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用水、用电、用气享受居民价格,初装电话工本费、有线电视入网调试费和视听维护费减半收取。下达给各地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3-5%用于养老福利机构建设,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并优先安排用于符合规划的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实行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应通过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农村社区(村居)兴办面向本辖区老人的养老福利机构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农村公益用地计划。企业向三产转移,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用地和房产,由县级以上政府召集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消防等部门联合审批,方案通过后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租用非民用房改造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应先将方案报民政、建设、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备案后凡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房屋,5年内其土地和房产功能变更先行搁置,满5年后继续用于兴办养老福利机构的,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变更使用功能。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安置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的,各地应按规定标准将其生活、医疗等经费转入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用于支付其生活、医疗、照料服务等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助政策。

  支持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展社会化医疗卫生服务,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开办医务室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有关标准设立,对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申请批准后,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四)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功能和运营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公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运营管理,继续改善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的基础设施,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公办养老福利院、敬老院标准化建设。凡以财政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投资为主体建设的养老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服务机构必须用于养老服务,严禁改作宾馆、饭店、写字楼和其他商业用房。在满足当地老年人入住机构养老的基础上,对闲置、空余和暂时住不满的养老福利机构和床位,允许短期(最长2年)出租,出租经营项目必须是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租金收入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完善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和为老服务组织的收费制度,面向社会提供自费寄养老人服务部分的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通过成本核算后确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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