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支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对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的补助。新建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养老服务功能的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市、县两级财政各按省财政补助的50%给予配套补助。县(市、区)财政每年给予每个“星光老年之家”1.2万元运行保障经费补助,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财政和村集体经济解决。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纳入政府的公益性岗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原则上按享受政府补助对象老人数5:1的比例设置,即每服务5个补助对象老人设置1个岗位,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安排本市户籍“4050”、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长期失业人员、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农村复转军人及被征地农民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享受有关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再就业扶持政策,同时鼓励他们到养老福利机构就业再就业。县级以上民政、劳动保障部门应对上述就业困难人员参与养老服务开展必要的培训,相关费用按规定列支。
建立居家养老政府补贴机制。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提高居家老人福利保障水平。市区范围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对象及补贴标准分两类。第一类:低保或低保边缘困难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其中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安)养工程计划指标的老人,按现行重度残疾人托(安)养政策保障;第二类:80岁以上独居、纯老家庭或子女无赡养能力(如子女弱智、残疾和低保家庭等)的老人,每人每月补贴80-100元(一、二两类对象不重复享受),服务对象经评估确认按等级补给。10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所需经费列入市、区财政预算,按体制分担,并随经济发展水平适时扩大政府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水平,具体细则另行制定。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引导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制定优惠扶持政策,对符合居家养老服务条件、固定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连续服务6个月以上)的社会服务机构,按照其服务老年人的数量,给予每年每人50元的资助(已纳入重度残疾人托养、安养工程的老人除外),资助经费经评估合格后发给。
(三)加快发展民办养老福利机构。加大对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2010年开始,自建用房以及租赁用房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核定床位数达到50张(含)以上、取得《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投入使用的,在省财政按照核定的床位数给予补助的基础上,县(市、区)政府按每个床位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和1500元(租赁用房的分5年发放)配套给予补助。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给予适当补助,对欠发达县视具体情况给予支持。已建成投用且核定床位数在50张以内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机构的扶持政策,由所在县(市、区)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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