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社区(村居)居家养老服务功能。以建设城乡社区(村居)“星光老年之家”为抓手,结合城乡社区和新农村建设,进一步加强城乡居家养老服务网点建设,完善居家养老服务配套措施,增强社区(村居)为老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服务功能。到2012年,全市城市社区和50%以上的农村社区(村居)建立起具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教育等基本养老服务功能的“星光老年之家”。
(二)加快乡镇(街道)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通过改(扩)建,改善、提升片区及乡镇(街道)敬老院基础设施和服务功能,实现敬老院向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在确保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集中供养的基础上,拓展服务对象,建立社会老人入院评审制度,重点向低保(低收入)老人、高龄老人以及重度残疾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提供养老和护理服务。扩大服务范围,依托敬老院向居家老人提供日间托养、短期寄养、文体活动等服务。完善服务管理功能,建立和完善集供养、寄养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管理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到2012年,全市80%以上片区及乡镇(街道)敬老院完成向综合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三)建立健全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行业管理和指导。依托现有公办养老福利机构或养老服务组织,建立具有组织、指导、服务、培训等功能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强化对养老服务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的行业管理和指导。到2012年,各县(市、区)都要成立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
(四)大力推进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建设资金补贴、公建民营、税费优惠、政府购买服务等措施,促进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的发展。到2012年,全市非营利性民办养老福利(服务)机构床位数占全部床位数的比重达到70%。积极鼓励社会兴办养老服务产业,培育形式多样的社会养老服务供给主体,满足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养老服务需求。
四、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扶持力度
(一)加快建设三级养老服务指导网络。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设立的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应配设2至3个工作岗位,人员工资由当地政府按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支付。市、县(市、区)社会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建设和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乡镇(街道)建立的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经费由县(市、区)财政和省财政补助保障,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给予适当的补助,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