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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承担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重大人才奖项、人才计划的评议(审)工作。

  第八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不低于500人,在突出资格条件和能力水平的前提下,适当兼顾学科、专业、年龄、地域和单位分布。

  第九条 组建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每届专家评审会议的主任委员和各学科专业组组长为该届投诉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负责对违反学术行为准则、有损专家道德声誉、违反专家推荐选拔有关纪律和规定、以及学术活动中的不端行为等进行调查、核实和裁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每次评议(审)前,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与评议(审)组织方签订诚信与保密责任书,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评议(审)工作;

  (二)评议(审)本人直系亲属或主要旁系亲属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不对评定对象及其他人员披露评定信息;

  (四)不利用工作便利牟取利益。

  第十一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享受以下待遇:

  (一)获得评议(审)工作任务相当的劳务报酬;

  (二)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聘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解除聘任:

  (一)丧失或违背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

  (二)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成绩,骗取专家称号;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

  (五)评议(审)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履行专家委员会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六)因身体状况不能承担评议(审)工作;

  (七)出现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每届聘期五年,上届委员聘期期满,若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可再次推荐聘任。再次推荐聘任,与首次推荐聘任程序相同。已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原则上不再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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