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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

  (四)担任国家或省部级学术和技术团体负责人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五)担任国家或省部级成果(学术、专业)评议(审)、咨询专家等组织成员的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六)中央“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入选者;

  (七)其他知名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第五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的基本条件:

  (一)学术、技术水平高,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三)原则上具有本系列最高专业技术职称或技能称号;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议(审)工作;

  (五)在专业技术岗位和技能岗位工作的在职人员。

  第六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由市(州)人民政府、省直部门和中央在川单位在本地、本部门(单位)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专家中推荐,不受理个人申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查推荐人选资格条件,并组织上届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委员推荐下届委员建议人选。入选者经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综合评议、公示,报省政府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七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承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先进集体,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四川省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专家等的评议(审)工作;

  (二)承担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培养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三)承担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的评议(审)工作;

  (四)承担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资金的评议(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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