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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关于印发《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委组织部,市(州)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科协、社科联,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川单位: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科学技术协会
四川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科学、规范、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客观、公正地做好国家、省各类优秀专家和先进集体的推荐选拔、重大人才奖项的评选、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等的评议(审)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天府英才”工程的意见》(川委办〔2007〕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协、省社科联(以下简称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共同管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科学技术、农业科学技术、卫生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中小学教育等。

  第四条 四川省专家评议(审)委员会一般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人员中遴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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