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督查的通知
(津安办〔2010〕6号)
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市容委、市政局,各区县安委办及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0〕5号)精神和市领导要求,扎实做好春节期间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新春佳节,经市安委会办公室研究决定,从2月8日至2月12日开展烟花爆竹联合安全督查。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内容
1.各区县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及开展联合检查情况;
2.各区县开展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燃放活动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3.各区、县监管部门对本辖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情况;
4.抽查烟花爆竹质量及零售点的占道情况;
5.抽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点的经营范围,是否有违禁的A、B级产品;批发企业是否建立购、销流向登记制度;
6.抽查烟花爆竹零售点现场安全条件、存放量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贴有标识,市内六区是否进阻燃棚销售。
二、督查形式
市联合督查组到区县听取综合部门相关工作汇报,现场抽查批发企业和零售点。
三、督查安排
2010年2月8日至2月12日,市监管部门将组成三个联合督查组,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负责带队,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容委、市政局、市供销合作社参加,具体安排见《烟花爆竹安全督查安排表》(见附件)。
四、有关要求
1.要严格标准、落实责任。各督查组要坚持工作标准,狠抓责任落实,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相关单位立即进行整改,要落实整改责任人,限时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