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市卫生局《转发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09年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清卫办〔2009〕40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工作,扩大受益面,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调整补偿范围
将原来“参合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出生时随母亲享受一次补偿”改为“当年出生的新生儿,随参合母亲享受新农合保障,其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补偿范围”。
二、认真执行公示制度
(一)补偿情况公布内容:包括姓名、住址(乡镇、村)、入住医院、住院时间、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