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的通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范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扩大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受益面,规范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特殊病种门诊补偿报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卫办〔2008〕101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的特殊病种门诊补偿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增加补偿范围

  纳入新农合特殊病种门诊补偿病种从11种增加到17种。分别是(一)肝硬化失代偿期;(二)癌症(放化疗);(三)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四)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系统性红斑狼疮;(六)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七)精神障碍性病症(强迫性神经症、精神分裂症、抑郁症、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八)脑中风后遗症;(九)心肌梗塞恢复期;(十)高血压(Ⅲ期);(十一)糖尿病;(十二)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十三)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十四)类风湿关节炎;(十五)珠球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十六)慢性心功能不全II级以上;(十七)血友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