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集中供水工程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要建立健全工程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监督和管理,保证水量、水质、水压,满足群众生活用水需要和工程良性运行。

  第七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县水利局代管;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国家和地方政府投入扶持为辅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受益区群众集体所有,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代管;以社会资本投入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出资者所有。

  第八条 以政府投资为主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经营管理可实行承包、租赁,所有权可实行拍卖、转让,承包租赁收益和拍卖转让所得用于已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和新建集中供水工程的继续开发。

  第九条 管网改造工程包括镇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网联并和村级内部管网延伸,所铺设的供水管道产权归集体所有,由所在的镇人民政府管理。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配备检测设备,加大管网维护,建立工程管护的良性机制。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为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县水利局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在拍卖、转让时需按工程审批权限报县以上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各镇要构建新的供水经营体系,承担各自范围内的饮水供应及卫生安全经营管理,负责妥善处理经营转制过程中现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矛盾和人员问题。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建立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机制,加大管网维护,逐步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档案。

  第十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并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及节约用水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确保水质合格安全,努力满足群众生活用水需求。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