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八日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等,包括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依法加强对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价核定、计量收费、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监管工作。工程所在的镇水利所是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负责日常监督指导工作。
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需经市卫生局体检和县水利局培训后,持健康证和上岗证从业。县卫生局和水利局对供水管理人员建立个人档案和健康档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和体检。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五条 兴建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网改造工程)必须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