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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办法的通知


  (四)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

  (五)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六)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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