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利用水电站尾水作为饮用水源时,应对电厂发电、检修过程提出卫生学防护要求。
(五)对明渠输水沿线可能引发的各种卫生问题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防范。
(六)对水源保护区内和附近的污染源要逐步建立信息数据库,并制订水源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水源地的护岸绿化和植被应选择适宜的乔木和灌木,以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四章 保护措施
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第十一条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风景区(点)应当设置生活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运输剧毒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扩散等措施;
(十一)存放、运输和使用酸液、碱液、油类、农药、化肥以及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物品,应当采取防溢、防渗、防漏等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防止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
(十二)禁止从事畜禽等动物养殖;
(十三)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第十二条 在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