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县财政局:加强对水资源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将水源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确保投入到位。
(十一)县旅游局:负责对旅游景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的监督管理;旅游项目开发要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规定。
(十二)县工商局:在生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并联审批,未经有关部门前置审批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已发营业执照,但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十三)县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储存、处置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
(十四)县供电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污染事故查处工作,对不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规定的需关闭企业,根据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强制断电措施。
(十五)其他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七条 地下水水源保护
(一)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卫生保护范围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取水构筑物的型式和附近地区的环境卫生状况确定。在卫生保护带和生产厂区设置有明显标志的保护区和范围。在取水点外围30米内,不得设置生活住宅区、畜禽养殖场、渗水厕所、污水渗透沟渠,不得设立垃圾、粪便、废渣等堆放场,并严格控制污水收集管道的铺设位置。
(二)在井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严格控制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严禁使用持久性、剧毒性农药。粉砂含水层井的周围25-30米,砾石含水层井的周围400-500米范围应设为卫生保护区。
第八条 地表水水源保护
(一)以河流为供水水源时,在划定的水源保护流域内不得进行养殖活动,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任何有可能污染水域水质的活动,严禁捕捞、停靠船只、游泳等;以水库、湖泊为供水水源时,应根据不同情况的需要,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二)凡新建的有一定容量的水源地,如水库、堰坝等,首次作为水源使用前必须进行清理和消毒处理。
(三)对处于枯水期的内河、水库等水源“死水位”时底层淤泥引起的水质变化,应采取有效措施。